溫州婚外情調查取證:獲取離婚證據的技巧有哪些?2025/2/5 14:46:50 人氣: 標簽:
溫州婚外情調查取證:獲取離婚證據的技巧有哪些? 一、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、看分居時間。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。 2、看婚前是否對精神病有所隱瞞。隱瞞了精神病,婚后經治不愈,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,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,久治不愈的。 3、看是否有犯罪行為。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,或其違法,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。 4、看有無禁止性結婚的疾病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,或一方有生理缺陷,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,且難以治愈的。
二、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、重婚、與他人同居的證明。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、村委會、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。 2、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明。提交法醫鑒定,提出證人。 3.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明。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,涉及行政處罰、刑事犯罪的,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。 三、離婚過程子女撫養方面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(一)撫養費的證明。提交雙方的收入證明。 (二)撫養權的歸屬證明。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具體情況,提交有利于爭取撫養權的而相關證據: 1、對于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的,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離婚證據。 2、兩周歲以下的子女,一般隨母方生活。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隨父方生活。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;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;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,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。 3、對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,有一下情形可以爭取撫養權的證明理由: (1)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。 (2)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,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。 (3)無其他子女,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。 (4)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,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,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。 (5)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,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。 四、離婚過程中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收集技巧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、存款、公司股份、股票、車子、債權、住房公積金等。如果有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、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,更應該掌握收集證據的技巧,技巧分類如下: 1、雙方有財產約定:提交協議書; 2、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:提交銀行帳號; 3、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:提交股東代碼、資金帳號; 4、有機動車:提交車輛行駛證; 5、有房產:提交房產證、購房合同、交款發票; 6、在公司擁有股權: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、出資的證明; 7、有債權債務的:借據、相關的佐證證據。 綜上所述,通過上文的簡單介紹,我們了解相關問題的解答。 在離婚案件中,對于嫁妝、聘金、婚后財產以及親屬間債權債務,以及包二奶甚至重婚等的情況,往往缺乏證據,導致案件爭議很大。而是否能夠取得充分有效的證據,是否能查明案情,往往對案件的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。 在不久前代理的一起雷某與陳某的離婚案中,筆者作為原告妻子雷某一方的代理人,明知雷某所說的其夫陳某與二奶在外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(還生有一女)的情況可信度較高,但卻難以取得相關證據,缺乏證據支持。 如果取不到這個證據,不但難以證明陳某與其二奶的重婚事實,而且也無法使其妻作為無過錯方來多分共同財產并請求損害賠償,甚至連離婚的理由都不足。毫無疑問,這個證據成了整個案件的關鍵,也成了律師工作的重點。 功夫不負有心人,經過多方發動雷某親屬打探陳某的消息,終于查到了陳某與其二奶的藏身之處——一個出租房內。 人雖然找到了,但如何取證又是個頭痛的問題:雖然陳某的行為已構成了重婚罪,但其妻雷某并不希望他被判刑,而只希望他承擔民事責任。那么,讓公安部門出面調查取證,顯然不是最好的途徑(讓公安出面,肯定要以重婚罪報案)。筆者最后讓雷某以違反計劃生育的名義(陳某與二奶生的一女肯定沒有合法手續),向出租房所在地的計生部門反映。由于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,各地抓得都較緊,因此計生部門在得到舉報后,立即派人查明了陳某與二奶非法同居和違反計劃生育的事實,并作了詳細的筆錄。筆者向計生部門依法調取該筆錄后,原告方無疑擁有了一份政府機關出具的鐵證。此后的案情自然就水到渠成,原告也獲得了滿意的結果。 |